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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放

更新时间:2015-12-16 10:39:32 浏览次数:106次
区域: 文山 > 文山县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行为。“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旣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燃烧的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物以外的对象。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属于本罪的放火行为,关键在于它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便需要正确判断。首先,要将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如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对象物本身的性质、结构、价值,对象物周围的状况,对象物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行为时的气候、气温等等。其次,要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火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它们只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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